尊敬的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参加年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当年报的对象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填报年度年报。 二、年报公示流程 (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主页(网址: 年1月1日 综合编辑:合浦网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