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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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海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罪犯周洪张非法制造枪支、故意杀人案,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周洪张,绰号“八叔”,年12月19日晚,其与被害人符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遂起意报复符某某。当日22时许,周洪张携带自己改装的一支射钉枪和一支发令枪,搭乘摩托车到合浦县某快餐店门前,看见被害人符某某坐在摩托车上,即将发令枪上膛,并持射钉枪砸击符某某头部,继而持发令枪对着符某某头部开了一枪,致符某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1日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周洪张时,当场查获发令枪1支、子弹4发;另在周洪张住处,提取射钉枪1支。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洪张的犯罪事实。

罪犯周洪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对周洪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周洪张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区高院二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周洪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完毕后,法警将周洪张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

来源: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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