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人性执法挽救了一个家庭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取得多赢

案情

回放:

赴宴闯卡太冲动

年2月11日,本是合浦县党江镇螺江村委村民陈某英老表搬入县城内泮塘某小区乔迁新居的大喜日子。下午4点,陈某英收拾好行头带上小儿子,骑摩托车前往老表家。根据合浦县委县政府防疫部署,村委在出村口的螺江桥头设置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检查点,正在执勤的村干部听陈某英说要去参加新居聚餐,马上告诉她现在是新冠病毒肺炎暴发期,不能参加亲朋友聚餐,劝她回去。陈某英争辩了一阵后就骑车回家了。

下午5点过后,陈某英想村干部该回家吃晚饭了,检查点也许会松一点,看看能不能混过去。于是,她又骑上摩托带着女儿直奔螺江桥头。“我不去亲戚那吃饭,就去银行存点钱。”见村支书还守在那,陈某英换了个理由。“银行下午5点钟停止营业,哪里存得了钱?还是明天或换个时间再去吧。”老支书笑呵呵回答她。陈某英见瞒不过,立即就发火了。这时,同村村民祝某抱着刚修好的电视机经过检查点,趁村干部忙着给祝某量体温时,陈某英立即加大油门冲过去。忙乱中,撞上了祝某,将其怀中的电视机重重摔在地上,电视机屏幕一下子全摔花了。祝某立即扯住她,吵着找她赔。

争吵中,祝某拨打报警。几分钟后,党江镇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了检查点。在向陈某英表明身份后,依法传唤她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英拒不配合并激烈反抗,民警只得强制传唤,混乱中陈某英用力撕扯民警两侧手臂,将一名民警手腕咬伤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随后,在群众的配合下民警迅速将其制服,带回派出所调查。

查明

案情:

以身试法不应该

案发后,合浦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认真查阅案卷并旁听公安机关对陈某英的审讯后,检察官与公安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理清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三天后,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将陈某英移送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前介入与公安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理清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审查了全部在案证据,并制定了详细的审讯提纲。准备就绪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对陈某英进行讯问。经讯问了解到,陈某英属于国家精准扶贫对象。为充分了解陈某英的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承办检察官向村委、村民多方调查核实,证实陈某英的家庭不仅属于国家精准扶贫对象,而且其丈夫为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婆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三个小孩均未成年,最大15岁,最小6岁,其是家中唯一支柱,一贯表现良好。

检察官提前介入与公安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理清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

结合在案证据和听取陈某英供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于“破坏疫情防控犯罪,应当依法严惩”的情形,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陈某英的法律责任。但其本人并非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没有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的故意和可能,只是因文化水平较低、性格执拗,一心只想着前往老表家祝贺其乔迁之喜、送上自己的一份心意,才一时冲动实施了闯卡和咬伤民警的行为。而且其没有造成疫情的传播,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加上其是整个家庭的支柱,如果被从重处理、身陷囹圄,其家庭将难以为继,也会影响脱贫攻坚大局,因此在处理时要有所区别。

依法

办理:

认罪认罚态度好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的同时,及时根据涉疫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大春检察长专门听取了案件汇报并就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办案过程中处理好依法从严与宽严相济、打击犯罪与维护稳定的关系,要注重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不能机械执法,坚决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毁了一个家庭的情况”。

承办检察官对陈某英进行讯问。

承办检察官遂进一步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深入浅出地为陈某英讲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国家法律规定,并指出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承办检察官真诚、耐心的努力下,陈某英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表示认罪认罚。之后,陈某英积极赔偿了祝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了保障陈某英的相关诉讼权利,承办人及时协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值班律师对其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承办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陈某英详细释明量刑计算依据,陈某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7日下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陈某英判处缓刑。

庭审现场。

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理由和考量依据并得到认可。承办检察官积极加强与承办法官沟通,就陈某英家庭特殊情况、量刑考量等进行详细说明。

庭审过程中,出庭公诉人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进行法庭教育,让陈某英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具有的社会危险性。陈某英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人出庭履职。

“感谢检察官挽救了我,也挽救了我的家庭,我保证今后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陈某英在宣判后第一时间向案件承办人表达了感谢。得知判决结果后,陈某英一家终于舒了一口气,对检察机关充满了感激。

“检察机关办案既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脱贫攻坚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地政府和村委得知判决结果后如是说,“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强行冲关,且咬伤执勤民警,社会影响恶劣,应该依法严惩。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有效惩处了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打击犯罪的决心,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展现了司法温情,还以实实在在的行为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实现了办案多赢的效果。”

戴丽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本案办理充分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对暴力抗法的妨害公务行为,必须依法从快从严惩处,但也要综合考量疫情时期特殊环境下各种案件发生的背景、因素,轻轻重重,当宽则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非常时期,应尽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案件办理的过程当作向涉案人员释法说理、改造思想和灵魂的过程,做到依法办案、惩处犯罪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相结合;三是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危害后果、家庭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秉持谦抑审慎的办案理念,决不能机械执法,办了一个案子毁了一个家庭。

内容来源:广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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