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事儿:bhs 王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桂刑初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兵,男,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合浦县,被捕前住合浦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7月3日被北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资料图片 辩护人万才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弦,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犯受贿罪,于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兵及其辩护人万才建、张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一、年至年5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郑某在合浦县两广市场内违规搭建铁棚和消防问题放任不管,不予查处,任由郑某继续经营,优先帮助郑某推进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年至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兵分多次收受郑某的贿赂款共计65万元。二、年6月至年3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欧某、范某、郑某的请托,为欧某、范某、郑某在承揽相关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授意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合浦县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彭某为欧某、范某、郑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兵事前及事后收受并索取欧某、范某、郑某的钱款。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年6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欧某挂靠的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欧某为实际承揽人。年中秋节前夕,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欧某送给被告人王兵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欧某索取了万元“好处费”。 (二)年中秋节前夕,为得到关照,范某送给被告人王兵万元,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1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范某挂靠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大楼工程。范某为实际承揽人。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范某索取了“好处费”万元。 (三)事前,为得到被告人王兵的关照从而承揽相关工程,郑某承诺给被告人王兵万元。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郑某挂靠的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分别成功中标合浦县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及合浦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郑某为实际承揽人。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郑某于年中秋节前夕、年春节前夕、年中秋节前夕各送给被告人王兵50万元、40万元、50万元,被告人王兵均予以收受。年底,被告人王兵以购房为由,向郑某索取“好处费”。依索取要求,郑某于年春节前夕给了被告人王兵50万元。上述约定的被告人王兵应得的万元贿赂款,被告人王兵通过上述收受、索取的方式得到了其中的万元,余下的万元尚未得到。 被告人王兵将上述收受受贿款中的32万元给其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一辆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桂E×××××;车辆识别代码:LSVUE60T3H)、将多万元给张某以被告人王兵的母亲谭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合浦县,将70万元给其父亲王某2保管,其余用于借给亲戚、朋友及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王兵后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立案调查后,北海市监察委员会查封了被告人王兵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健生华城花园五单元2号房及被告人王兵的母亲谭某名下的位于合浦县。 对于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任职资料、证人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兵的供述、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万元,收受他人财物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兵索贿万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兵受贿未遂万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没有索贿万元。理由是:对方事前已向其许诺具体回报的金额,后其口头提出资金紧缺予以收受。在向范某提出资金紧缺后,过年过节时范某才给其万元。其没有采取过任何恐吓的方式,或者在工程项目推进的过程以及工程款拨付当中造成影响或者设置障碍以达到向他们提出给其万元的目的。辩护人万才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山口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收受的65万元不是受贿款,被告人王兵没有帮助郑某;2、被告人王兵没有索贿情节;3、被告人王兵的受贿数额为万元。欧某、范某后续给予的贿赂款是晚上给的,没有第三人见证,不能确定给的就是钱。郑某通过罗日升、王某1转手送给被告人王兵的款项也不清楚。建议对被告人王兵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六年。 辩护人张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兵没有索贿的情节,欧某、范某事先是有承诺的,而且第一笔贿赂款已经送出,第二笔贿赂款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索贿情节;2、郑某逢年过节给的65万元款项,不构成受贿。起诉书指控的65万元好处费对应被告人王兵为郑某谋取了在山沙公路征地拆迁的利益,但相应书证无法证实被告人王兵为郑某和奇珠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告人王兵是正常开会,本案证据不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兵当时作为山口镇书记对两广市场违规搭建铁棚和消防问题有监管职责。本案的证据是一系列的会议纪要,包括消防问题的整改方案文件、群众的上访件等,但上述书证都不能证实被告人王兵有相应职权并为郑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所以这65万元应该就是逢年过节给的红包好处费,建议作为一种违纪收入进行处理。经审理查明: 一、年至年5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郑某在合浦县两广市场内违规搭建铁棚和消防问题放任不管,不予查处,任由郑某继续经营,优先帮助郑某推进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年至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兵分十六次收受郑某的贿赂款累计65万元。 二、年6月至年3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欧某、范某、郑某的请托,为欧某、范某、郑某在承揽相关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授意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合浦县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彭某为欧某、范某、郑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兵事前及事后收受并索取欧某、范某、郑某的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年6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欧某挂靠的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欧某为实际承揽人。年中秋节前夕,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欧某送给被告人王兵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欧某索取了万元“好处费”。(二)年中秋节前夕,为得到关照,范某送给被告人王兵万元,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1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范某挂靠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大楼工程。范某为实际承揽人。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范某索取了“好处费”万元。(三)事前,为得到被告人王兵的关照从而承揽相关工程,郑某承诺给被告人王兵万元。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郑某挂靠的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分别成功中标合浦县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及合浦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郑某为实际承揽人。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郑某于年中秋节前夕、年春节前夕、年中秋节前夕各送给被告人王兵50万元、40万元、50万元,被告人王兵均予以收受。年底,被告人王兵以购房为由,向郑某索取“好处费”。依索取要求,郑某于年春节前夕给了被告人王兵50万元。上述约定的被告人王兵应得的万元贿赂款,被告人王兵通过上述收受、索取的方式得到了其中的万元,余下的万元尚未得到。 被告人王兵将上述收受受贿款中的32万元给其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一辆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桂E×××××;车辆识别代码:LSVUE60T3H)、将多万元给张某以被告人王兵的母亲谭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合浦县。 年7月3日,北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在合浦县委县政府办公楼将王兵带到北海市廉政教育基地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王兵后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立案调查后,北海市监察委员会查封了被告人王兵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健生华城花园五单元2号房及被告人王兵的母亲谭某名下的位于合浦县。 本院于年12月4日扣押了被告人王兵用其收受的贿赂款中的32万元给其妻子张某购买的登记在吴某名下的一辆大众牌途观小汽车(车牌号:桂E×××××;车辆识别代码:LSVUE60T3H;发动机号:S;所有人为吴某),于年12月23日预查封了被告人王兵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海市。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兵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兵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到案经过,证实年7月3日,北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在合浦县委县政府办公楼将王兵带到北海市廉政教育基地采取留置措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中标通知书、北海市监察委员会询问欧某通知书、合浦县财政局对县卫计局《关于拨付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预付款和设计服务费的请示》的意见、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关于拨付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预付款和设计服务费的请示》,证实被告人王兵帮助欧某、范某、郑某中标的工程情况。(四)存量房买卖合同、发票,查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兵用受贿款购买涉案房屋以及涉案两套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年9月,王兵刚到任合浦县卫计局局长不久,其通过朋友要到王兵的联系方式,约王兵到其家附近的米萝咖啡店跟王兵说想承建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并向王兵承诺给他好处费,王兵答应了。过后王兵就让该项目业主“卫康公司”的彭某与其对接相关事项。年6月,其挂靠的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顺利通过招标获得常乐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建设项目。年中秋节前,为了兑现之前的承诺,其主动打电话约王兵到合浦县延长线的丰门岭松树林处,从车上拿下准备好的万元放到王兵的黑色本田轿车上。年12月的一天,王兵打电话说是要做生意缺资金,问其要万元,其在上次见面的地方以同样的方式给了王兵万元的好处费。其分两次给王兵的这万元,是之前为了承揽工程向王兵承诺过中标之后给予他的好处费,这万实际上就是用来兑现这个承诺的。(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年12月初,谭某和一位女子通过房屋中介约看其挂牌出售的房屋,当时其开价万元,后经最终商量约定房价为万元。年12月20日,看房屋的那位女子电话联系其说要支付房屋款,支付方式是以现金存入银行卡。之后,其与该女子及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浦县还珠南路支行门前见面。该女子将用纸箱装着的万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存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年1月6日,该女子同样是通过电话联系其到银行付清房屋尾款。之后,其与该女子及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还珠大道支行门前见面。该女子将用纸箱装着的万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存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女子本来是要给完万元尾款的,但是当时去银行柜台清点钱的时候发现钱不够,所以只能先给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该女子在合浦县路边给了其2万元现金。该女子一共支付了万元房屋款项。付清房屋款项后不久,其便办理了房屋过户给谭某。(三)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年10月份,其打电话联系时任合浦县卫计局局长的王兵,约他到位于合浦县农机局附近的泰源公寓售楼部商谈,希望王兵能让其中标合浦县廉州镇卫生院综合业务楼工程,并承诺到时候不会亏待王兵,当时王兵同意了。在年中秋节前,其知道上述工程准备开标了,为了保险起见,就打算借着节日的名义,先向王兵送钱。于是在节日前的一天晚上,其在公园路迎宾大道和外东环路交汇处把装着万元现金的纸箱放到王兵的黑色本田轿车上,并告诉王兵先给他万元,等工程中标之后还有。年11月份,其通过挂靠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承揽了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大楼工程。中标之后不久,王兵就找到其表达了他已经帮助中标取得工程项目,他目前手头紧,让其兑现承诺送给他钱的意思。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约王兵到了迎宾大道和外东环路交汇处,把装着现金万元的纸箱放到王兵所开的黑色本田轿车上。其一共分两次送给王兵共计万元钱,第一次送给王兵万元,是希望王兵能够帮助其顺利中标工程;第二次送给王兵万元,是因为王兵主动找其,为了顺利得到工程进度款以及下次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找王兵帮忙才送的。(四)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年5月份左右其向王兵提出,让王兵给其做山口和白沙两个镇的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到时会给王兵万元做为好处费,王兵同意了。没过多久,卫康公司对山口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白沙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两个项目进行招投标,其挂靠的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成功中标。年中秋节前的,其在山口镇北海把一个纸箱交给王兵,里面装了现金50万元。年春节前,其在山口镇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的别墅用两个手提纸箱一共装了现金40万元交给王兵。年中秋节前,在山口镇北海,其让办公室主任罗某将一个装有现金50万元的纸箱交给王兵。年年底,王兵打电话给其说他要在钦州买房急需用钱。年春节前,其将一个装有50万元的纸箱和装有干海味(干沙虫和干鱿鱼)的袋子交给公司的副总王某1拿给王兵。综上,在山口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和白沙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中,其分4次送给王兵好处费共计现金万元,还有万元没有给。王兵任山口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其分多次送给王兵现金好处费共计65万元。第一次是年7月王兵到山口镇担任镇长,年中秋节前,其在北海奇珠集团公司的办公室拿出一个信封送给王兵,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从此以后,王兵在山口镇任职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其都会送钱给王兵。9年春节前送了1万元,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年春节前送了5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3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5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5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综上,王兵在山口担任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其一共分16次送给他共计65万元现金好处费。给王兵送钱后,王兵对其在山口两广市场搭建违章建筑,经营谋利的行为不打击、不查处,并处处支持其的经营;对于两广市场的火灾隐患,没有真正要求其整改;对于其的非法抽砂行为没有进行打击;在其和居民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时,王兵也是站在其的立场,维护其的利益;王兵还同意了其关于滨海公路土地征收先建设后处理的方式,后来的征地过程中其也采用了先建设后处理的方案;作为山口镇党委书记,王兵在滨海公路等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也会站在其的角度帮其协调处理矛盾,安排人员做好工作,维护其的利益。(五)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在年中秋节前,当时王兵已调去合浦县任职了,王兵到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郑某办公室做客,王兵要离开时,郑某让其把一个纸箱拿给王兵,其就按照郑某的要求将该纸箱拿给王兵了。其不清楚里面是什么东西,只是按照郑某的指示,帮拿给王兵。至于纸箱里面装的是什么郑某没有说过,其也没有问。(六)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年春节前,郑某叫其到他办公室,让帮他送点钱和干海味给王兵过年。然后,郑某便拿了1个纸箱和一些干海味交给其,当时干海味是用塑料袋装着的,纸箱里面装的是钱。其按照郑某的吩咐联系王兵,约在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游泳馆附近路口将郑某给的纸箱和干海味一起放到了王兵的汽车后备箱里。(七)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年5月至年2月在合浦县建设站工作;年2月至今为合浦县卫生健康局人秘股职工。年5月,王兵让其开车送他去合浦县奇珠集团,他说有事与奇珠集团老板郑某商量,回去时其看见王兵拿了两个海味袋子上车。年中秋节前,王兵让其开车送他去奇珠集团,其在奇珠集团门口对面的路边等王兵,王兵回来时将一个纸箱放进后备箱。年春节前,其再次送王兵到奇珠集团,其在奇珠集团门口对面的路边等王兵,王兵回来时将一个纸箱放进后备箱。其的妹夫是做房产中介的,其曾在年初通过其妹夫介绍王兵买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A幢号房,最后王兵购买了合浦县旁的一栋6层半房子。王兵购买的合浦县旁的房子听说价格是多万元。(八)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前几年王兵分几次给了其人民币多万元,这些钱都是王兵的不正当收入。其中,花费大概万元以谭某的名义购买了一栋位于合浦县的房子(含购房款和过户手续费),花费32万元买大众途观车汽车(含购车款和购置税等手续费),给王兵的父亲30万元,剩下的用于老家房子装修、美容院消费、日常开支等。谭某在王兵还没有被监察委留置之前,就与其串供好如何欺骗组织、隐瞒王兵的非法所得了。(九)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登记有一栋自建楼房位于合浦县,总共6层,建筑面积.4平方米。大约在年12月初,其和张某去看房,经与刘姓户主商谈,最后刘姓户主同意以万元的价格出售上述房屋。在交易房款时,其和儿媳张某一起拿现金交给刘姓户主的,最后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十)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于年7月至今兼任合浦县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O16年下半年的时候,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卫康公司对合浦县六个乡镇卫生院的大楼建设进行立项,分别是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合浦县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合浦县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大楼、合浦县石康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综合楼、合浦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合浦县沙岗镇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上述六个项目的施工都是按照领导的意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制作方案呈批之后,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人,由中标人承揽的。在编制招标方案之前,每次都是时任卫计局局长王兵提前说好由谁代理招标,其依据他说的去制作方案。(十一)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桂E×××××棕色大众途观汽车是王兵出钱购买入户在其名下的,后由张某使用,其没有出钱,只是挂名而已。购车时,其在4S店见张某从她背的袋子里面拿现金出来交付,现金面值都是一百元,一扎一万,一共32扎,共32万元。裸车价格28万,加上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商业险花费4万元,车子落地共计花费32万元。因为其和王兵是同学,私人关系较好,有时候社会上的老板知道其和王兵关系较好,想让其牵线搭桥结识王兵,其在此也能从中赚点“茶水费”,所以其就想替王兵进行隐瞒。“茶水费”就是中介费、好处费的意思。年3月份,一名姓范的江苏男老板去到其位于合浦县沙漠绿洲墙漆店内,他表明身份后说想承揽合浦县卫计局宣传单的生意,希望能替他引荐王兵,并给予元的“茶水费”。后其打电话约王兵到墙漆店内喝茶,并介绍范老板给王兵认识,随后他们就在店内商谈。三、被告人王兵供述(一)收受欧某贿赂的供述:年9月的一天,在合浦县城健生华城小区的米萝咖啡店二楼包厢,欧某提出希望其帮助他承揽建设常乐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并表示事成之后必定有酬谢,其予以答应。过后其吩咐卫康公司的副董事长彭某和欧某对接后续工作。年中,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欧某通过挂靠的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常乐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欧某电话约其到合浦县延长线的丰门岭松树林处,从车上搬出一个纸箱放到其的车上,里面装有万元现金。后其因急需钱买房打电话给欧某,欧某又送了万元给其。欧某送给其的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合浦县房产该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万元,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万元是编造的,因为其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花了这么多钱来购买这套房产,避免引起别人的注意。(二)收受范某贿赂的供述:年10月的一天,在合浦县的套间里,范某说想承建廉州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表示事成之后必定有酬谢,其默许了。过后,其吩咐卫康公司的副董事长彭某和范某办好后续对接工作。年下半年,经过招投标程序后,范某通过挂靠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揽建设廉州镇中心卫生院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年中秋前的一天,在合浦县交汇处,范某把一个纸箱搬到其车上,纸箱里装有万元现金。年12月,其因为看中了合浦县的一处房产,急需资金购买,所以其就打电话给范某,希望他帮助解决。年12月的一天,在合浦县交汇处,范某从他车上把他一个纸箱搬到其车上,箱子里面是万元。(三)收受郑某万元贿赂款的供述:其于年到山口镇担任镇长的时候开始认识郑某。年5月的一天,在郑某的别墅里,郑某提出想承揽山口和白沙两个卫生院的项目,到时会有万元好处费给其,当时其默许了。过后其吩咐卫康公司的副董事长彭某与郑某办好对接工作。年下半年,经过招投标程序后,郑某通过挂靠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揽建设山口镇和白沙镇两个中心卫生院的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年中秋节前,在山口镇北海,郑某拿出一个纸箱送给其,里面一共装了现金50万元。年春节前,在山口镇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内的别墅,郑某送给其两个手提袋纸箱,里面装了现金40万元。年中秋节前,在山口镇北海,郑某吩咐公司办公室主任罗某交给其一个纸箱,里面装了现金50万元。年年底,其认为郑某每次给的好处费太少,以要在钦州买房急需用钱为由,希望郑某支持一下,郑某在电话里表示知道了,但是过后并没有任何表示。到了年春节前,郑某让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的王某1在合浦县城廉阳大道游泳馆路口处把一个纸箱放到其汽车的后备箱,里面装有现金50万元。郑某一共分四次送给其共计万元钱,还有万元没有送。这万元一部分用于购买合浦县上的一处房产,一部分交给其父亲王某2保管,一部分借给朋友和亲戚,一部分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开支。(四)收受郑某65万元贿赂款的供述:在担任合浦县党委书记、镇长期间,郑某为了得到其的帮助和支持,分16次送给其好处费共计65万元。第一次是年7月其到山口镇担任镇长,年中秋节前,在北海奇珠集团公司的办公室,郑某拿出一个信封送给其,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从此以后,其在山口镇任职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郑某都会送钱给其。9年春节前送了1万元,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年春节前送了5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3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5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年中秋节前送了5万元,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综上,其担任山口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一共分16次收受郑某给予的好处费65万元现金。郑某送钱给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其于年7月至年5月任合浦县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郑某想要在平时各方面经营活动中,获得其的帮助和支持;二是在其任职期间,其对郑某设立的山口镇两广市场给予很多关照,当时郑某在山口镇两广市场搭建了很多违章建筑,其作为山口镇主要领导对此视而不见,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对两广市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保护和支持郑某对于两广市场的违规经营发展;三是其在担任山口镇党委书记时,郑某在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规操作的地方,而其在项目推进工作中一直支持他的工作,对他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安排山口镇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尽量以有利于郑某的方式对纠纷和问题进行处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万元,收受他人财物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兵索贿万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兵受贿未遂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万元,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王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兵不构成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虽然事先承诺被告人王兵工程中标后给予其“好处费”,并且在中标后给予了承诺的部分“好处费”,但行贿人并没有法定义务给钱被告人王兵,承诺的钱也有不给的可能,被告人王兵并非被动等待行贿人送“好处费”,而是主动打电话向行贿人索取行贿款,其主动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索贿,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兵收受郑某的65万元性质不是贿赂款,而是年节礼尚往来,应认定为违纪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兵与郑某之间并非亲朋好友关系,郑某在被告人王兵担任合浦县党委书记、镇长期间,为了得到被告人王兵的帮助和支持,才在每年的中秋、过年期间送红包给王兵共计65万元,郑某行贿目的明确,且被告人王兵明知郑某送钱给其是为了让自己给予郑某关照、帮助、支持,仍予以收取,并为郑某谋取利益,被告人王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兵的受贿款只有万元,其他钱款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已收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兵与各行贿人及中间送钱人所作的口供均一致,证实被告人王兵受贿万的事实,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兵共计收受赃款万元,依法应当追缴;被告人王兵案发后通过亲属退赃20万元,仍需追缴万元。被告人王兵使用赃款购买的一辆大众牌小汽车、位于合浦县的房产,均依法予以没收,用于充抵收受赃款。被告人王兵于年7月3日被北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共被留置49日,期间被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王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7月3日起至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王兵退出的赃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兵的违法所得六百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将被告人王兵用受贿款32万元购买后登记在吴某名下的一辆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桂E×××××;车辆识别代码:LSVUE60T3H)、用受贿款万元购买后登记在谭某名下的位于合浦县的房产予以没收,所得款项用于充抵所受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远 审 判 员 陈继梅 人民陪审员 叶乾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露淇 书 记 员 张 婷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r 爆料(有奖)广告如需刊登联系小编 北海事儿 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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