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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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应急局、工信局、交通局、消防大队、山口镇政府、山口派出所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取缔了山口镇中堂村一个成品油非法经营点,及时拆除一枚“隐形炸弹”。

根据线索和实地勘察后,联合执法组发现该非法“加油点”隐藏于中堂村一处废旧建筑内,内藏的2个储油罐内都装有大量的柴油。经现场核查,该加油点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不具备经营资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非法经营的14.8吨成品油进行了查扣,并对油罐进行了查封。据悉,今年以来,合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制定了整治方案,通过多方联动、多措并举进行整治,规范成品油储运、经营秩序,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危害巨大!

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后果不堪设想!

广大市民朋友,

如遇到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时,

应积极举报,

共同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成品油危害:

非法经营者通过无证流动油罐车、违法加油站(点)非法销售柴油,自建油罐非法仓储油品,设施设备简陋,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防护意识薄弱,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流动油罐车随意销售汽油的现象,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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