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患者同享健康礼 http://pf.39.net/bdfyy/jdsb/171020/5777849.html 三门县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90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三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均衡和促进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每个入学对象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以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维护入学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3.公民同招原则。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同步招生,免试入学。 三、报名方式 年义务教育新生报名统一在网上办理。 1.信息登记时间:年6月17日6:00—6月21日22:00。 2.信息登记方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选择公办、民办学校的入学对象,填报一所学校,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四、招生办法 (一) 海游街道初级中学、城关中学、实验学校(初中部、小学部)、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 1 招生计划 2 学区划分 (1)年海游街道学区不变,详见附件1。 (2)入学对象户籍与房产(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学区内的,以入学对象的户籍所在学区为准。 3 招生批次及办法 第一批次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满3年的。 (2)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满1年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入学对象(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房产的;②其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户籍的。入学对象及其父母户籍取得时间均须在年6月30日前,房产取得时间须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 房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入学对象(父母)为产权人(或共有人),若产权人与共有人非直系亲属的,同年同年级只能受理其中一方的申请;②房屋用途须为住宅或商住;③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 (预公告)从年起,房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须是入学对象(父母)全权所有,或入学对象(父母)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②房产性质须为住宅或商住;③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 (3)统筹安排对象 下列三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①符合县人才办相关文件规定的入学对象;②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的子女;③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录取办法 第(1)(2)类报名对象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直接录取;第(3)类统筹安排对象须在6月10日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其中第①类由县人才办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第②类须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近12个月该企业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工资发放明细。 第二批次 在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 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未满3年的。 2.录取办法 (1)县实验小学、外国语小学与实验学校(小学部)为组合学区,海游街道中心小学与心湖小学为组合学区,城关中学与实验学校(初中部)为组合学区。组合学区内的入学对象,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第三批次组合学区等同) (2)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若遇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第三批次 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入学对象(父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房产条件与第一批次房产条件相同)。 (2)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其父母在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2.录取办法 (1)录取第一步:先按报名对象(1)入学对象(父母)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2)录取第二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1)入学对象(父母)不动产权预告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录取第三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2)入学对象其父母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4)遇取得房产时间或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均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5)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房产取得或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第四批次 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经商、办企业连续满36个月。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务工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连续满36个月。 (预公告)从年起,入学对象(父母)在学区内的房产若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房产所占产权比例须为50%以上。 2.录取办法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若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房产取得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所有批次被录取的入学对象名单,学校须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