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伤他人后,不积极抢救伤者,仍然驾车逃逸,又连撞两人,直至车辆故障无法驾驶才被迫停下。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桦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金总计约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查明,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桦在未取得C1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的小型汽车沿合浦县山口镇至沙田镇新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8KM+M处路段,与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由梁某景驾驶搭载梁某强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发生碰撞后,被告人何某桦为逃离现场继续驾车向前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前方右侧路边行人叶某前和梁某妹发生碰撞,并最终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梁某景、梁某强、叶某前、梁某妹受伤,其中梁某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上述二次碰撞事故后,被告人何某桦继续驾驶车辆逃逸,直至该车因故障无法驾驶,被告人何某桦才弃车逃离现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景等4人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某景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梁某妹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桦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桦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驾驶与准架车型不符的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在明知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仍然驾驶逃逸冲撞他人,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何某桦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桦无证驾驶不符合上路条件的汽车,撞伤他人后,未停车查看却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将行人撞伤继续逃逸,直至汽车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弃车逃离现场,对自己驾车撞人持放任态度,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且实际造成2死2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法官提醒:本案中,何某桦若在第一次发生碰撞事故后停车等待交警,配合处理,而不是想着逃逸,或许也不会引发之后更为严重的伤亡事故,自然也不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事要有担当,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或会将结果变得更为糟糕。本案作为一个反面典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文字:叶晓玲 实习编辑:冯远倩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