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3月22日上午,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与被告人廖某业、杨某聪(上述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二案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业、杨某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起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廖某业、杨某聪等人经常纠集在合浦县公馆镇某处,期间徐某峰购买刀柄,其余两名团伙成员焊接加长,加工成长柄砍刀,以便打架使用。团伙成员一般听从徐某峰等人指挥。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廖某业、杨某聪等人违法持有管制刀具,以暴力、胁迫手段在合浦县公馆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期间,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廖某业、杨某聪等人驾驶摩托车去合浦县公馆镇某烧烤城蓄意报复梁某,在公馆镇汽车客运站门前,碰见被害人彭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因“点错相”,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廖某业、杨某聪等人手持砍刀等凶器上前追逐、拦截彭某,造成彭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年6月9月2时许,在公馆镇汽车站前路段处,因范某驾驶摩托车超过了徐某泽(在逃)驾驶的车辆,徐某泽便对范某进行殴打,并持砍刀将范某的摩托车砸烂,被告人陈某海、杨某聪各持砍刀在旁威胁恐吓。

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廖某业等人驾驶摩托车去合浦县公馆镇某奶茶店蓄意报复梁某,梁某发觉后逃跑。被告人徐某峰一伙手持砍刀等凶器追逐梁某,但未追上。随后,被告人徐某峰一伙将梁某停放在店铺门口的摩托车砸烂。

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廖某业、杨某聪手持凶器追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期间购买材料加工制作管制刀具以便打架之用。团伙成员一般听从徐某峰等人指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合浦县公馆镇实施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赔偿了受害人彭某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彭某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徐某峰、徐某钧、陈某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附带民事被告人杨某、黄某(被告人杨某聪之父母)、廖某、王某(被告人廖某业之父母)赔偿彭某各项损失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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